国家医保局: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时间:2023-02-17 14:32:22

信息摘要:

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管理;院外处方

2月1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对相关事项做出安排。

 

在政策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后续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落地顺利,预计流向药店的“院外处方”将成为常态。

 

文件指出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可执行与本统筹地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

 

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对于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统筹费用的审核计算,文件规定,原则上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结算,并及时拨付结算费用。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向医保部门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医保费用支出明细等信息,确保上传数据全面、准确、及时。

 

《通知》对加强处方流转管理也有相应说明,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最长可开具12周。

 

在药品价格协同方面,支持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鼓励自愿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倡导参考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价格销售医保药品。

 

“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试点于去年就已经进行中,2022年5月18日,河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表示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经遴选确定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开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其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等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河北省医保局这份《通知》规定,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具备完善的医保结算系统和进销存系统,能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要求,以直连方式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或直接使用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办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医保结算费用和进销存数据。

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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